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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检测对实体质量抽查的一般规定: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突出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2、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对主体分部工程外观的观感质量检查。检查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制度履行情况。参建责任方签署的主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在签字盖章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理人员报送质监站存档。
3、不符合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处理办法: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验收程序、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应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
4、验收监督过程中,发现工程施工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质量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主体分部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责任方擅自进行上部施工的,应签发局部停工通知书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