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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包含:建立健全首要责任管理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不具备相应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实施代建管理,经批准政府投资工程方可组建临时建设单位或指挥部,批准部门和组建临时的建设单位或指挥部共同承担相应工程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公司)应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工期和造价,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自觉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杜绝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行为,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依规足额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落实对业主的质量保修责任,及时组织处理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使用和维护结构安全,严禁擅自变动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超设计标准规范增加荷载,影响房屋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服务单位,应定期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检查,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承担安全使用、检查维护、评估、鉴定、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房屋使用人应规范合理使用房屋,并进行日常查看,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
聚焦城市更新行动,按照绿色、适用、节能的要求,引导既有建筑改建设计创新,推动老城区、老工业区保护性更新和既有建筑合理性改建,进一步完善主体结构检测工作机制,增强既有建筑的实用性和舒适性,提高建筑能效。